根據不同的情況,如欲申請恢復,主要分兩種方式:
(1)向法院申請恢復:當香港公司已撤銷注冊(主動注銷),但公司的銀行帳戶尚有存款需取回,或有其他明確必要的理由,可考慮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相關規(guī)定,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?;蛘弋斍穫疽殉蜂N注冊、剔除注冊和解散時,此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,或將公司名稱恢復列入登記冊,以及其他適當的命令。
(2)行政方式提出申請恢復:主要適用于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。根據2014年新《公司條例》,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可申請以“行政方式恢復”,這是一項新程序,公司注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。